招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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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招

发表时间: 2015-07-24

近日,教育部就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发出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切实加强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推动招生考试责任制落实的执法监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体系,加强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要抓好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又要抓好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要严格实行招生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进一步指出,要加强考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的执法监察。要在考试前开展对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加强考试组织必要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考试安全保密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前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形成牢固的考务安全防范体系,为高考的安全有序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加大教育考试舞弊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要着力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加强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工作体系运行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及对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行为。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执法监察。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推动“阳光工程”深入开展,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要加强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严密组织,杜绝暗箱操作,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对招生考试“六公开”、“六严禁”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以及做出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不仅要处理责任人员,还有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